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445-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4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代 理 人 尤志田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邱伊瑈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壹仟伍佰壹拾貳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八月二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以每月為一期,按期收取每期固定金額為新臺幣參佰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