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450-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店臺北人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高鴻祥 代 理 人 呂立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彩清、仇凱弘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劉彩清、仇凱弘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 建物座落於「新北市○○區○○路00巷0弄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劉彩清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若相對人劉彩清已歿,需提出其除戶謄本正本。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仇凱弘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新店公崙 郵局存證號碼000179)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查其送達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