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455-20250210-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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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4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俊雅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平璋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嘉展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清償 新臺幣陸拾萬伍仟捌佰壹拾貳元,暨其中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萬貳仟玖佰零陸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千翔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陸拾參 萬玖仟壹佰捌拾捌元,暨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中新臺幣參拾壹萬玖仟伍佰玖拾肆元,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三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均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