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460-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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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敏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彭敏莉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新北市○○區○○路000號8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彭敏莉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 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6日聲請狀之附件皆請以A4文件大小重 新陳報。 四、請提出催告相對人彭敏莉繳納管理費催繳通知單(即附件四 )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應有相對人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非僅公告於門首;若無法提出簽收紀錄,應重新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且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地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