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9
案號
TPDV-114-司促-1460-20250219-5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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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46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捷運麗都公寓大廈管理負責人 法定代理人 張建隆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彭敏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3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17日陳報狀證物附件三之雙掛號 執據(查陳報狀內僅有存證信函,未有雙掛號執據,需提出簽收紀錄,故有再次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