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促-1542-202503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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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54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超啟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楊秀鳳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優多利流通事業有限公司請求發支付命 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聲請支付命令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9規定繳納裁判費 ,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支付命令,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 114年2月1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補正,該裁定業於114年2月18日送達於聲請人,有送達證書附卷可稽。然聲請人逾期迄未補正,亦有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答詢表及繳費資料明細在卷可憑,其聲請顯難認為合法,應予駁回。 三、爰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