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0

案號

TPDV-114-司促-1558-202502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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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新加坡商艾星國際有限公司台灣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慧雯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文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萬柒仟陸佰肆拾貳元,及其 中新臺幣壹萬肆仟貳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五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肆佰肆拾柒元,及自民國 一百零六年五月二十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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