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司促-1592-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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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5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財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高藙榳(原名高群倫)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零肆元,及自民 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件: (一)緣聲請人即債權人原名「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民國(以下同)106年1月17日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金管銀控字第10500320920號函核准,「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於107年1月1日與「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合併,合併後將以「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為續存銀行(均如證物)在案,惟法人人格不失其同一性,合先敘明。(二)債務人高群倫前於民國102年1月21日向聲請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520,000元整,並訂立借據乙紙,約明借款期限及利息、違約金之計算方式等事項詳如借據約定,嗣依前置協商機制申請債務協商,惟未按時繳納款項。現債務人尚積欠聲請人215,004元,及自民國113年10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5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113年11月11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付新臺幣1,000元之違約金,以三期為限。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賜准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促其清償,以保權益,至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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