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1
案號
TPDV-114-司促-1692-20250211-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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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69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豪思租賃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永福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仕昌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伍拾萬元,及自民國一百 一十四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每萬元每日新臺幣參拾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