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2
案號
TPDV-114-司促-1722-20250212-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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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2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興保全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建涵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 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期寓生技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正本 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器材設備殘值為新臺幣29,217元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2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