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司促-1757-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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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航建國民住宅社區甲區住戶互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塗梅蘭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 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謝塗梅蘭之建物登記第一類謄本,其建物座 落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塗梅蘭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 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因聲請人未提供相對人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役政系統查詢)。 三、查催告相對人謝塗梅蘭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六張犁 郵局存證號碼000460)已退回聲請人,且該址非相對人之戶籍地址,請再提出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補正事項第二項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 四、請陳明請求社區管理費及相關費用新臺幣150,700元之計算 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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