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司促-1758-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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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75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北市航建國民住宅社區甲區住戶互助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丁振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瀅任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陳瀅任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 二、請提出所有權人陳瀅任之第一類建物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 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巷0號4樓之1」,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三、請提出催告相對人陳瀅任繳納管理費存證信函(即臺北六張 犁郵局存證號碼000450)已合法送達相對人戶籍地址之證明文件(須有郵局投遞或簽收情形記載,無回執須提出掛號號碼及簽收證明文件。若送達戶籍址之簽收者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如送達處所非相對人之戶籍址,應有本人或同居親屬簽收之紀錄)。 四、若無法提出第三項證明文件,需提出送達戶籍址之存證信函 及已合法送達相對人之證明文件(簽收者若為聲請人,請提出確實轉交相對人之證明文件)。(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