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3

案號

TPDV-114-司促-1774-2025021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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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7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宋耀明 代 理 人 戴安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鄧世鐸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萬玖仟肆佰肆拾陸元,及其 中新臺幣陸萬捌仟玖佰玖拾柒元,自民國九十六年八月二十九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每月計收新臺幣陸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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