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促-1840-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建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富裕星有限公司 兼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鄭王蓓如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鄭勝福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佰參拾陸萬伍仟貳佰壹 拾玖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聯絡我們:[email protected]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