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促-1849-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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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8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聖翔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彥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壹仟玖佰玖拾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一月四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及第二百三十三條分別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所提之釋明文件並無關於利息之約定,是債權人請求利息逾法定利率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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