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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2-14
案號
TPDV-114-司促-1856-2025021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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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聯成資產管理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忞翰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即被繼承人郭東政之繼承人)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下列事項: (一)被繼承人郭東政之除戶戶籍謄本。(二)繼承系統表正本。(三)繼承人戶籍謄本。(四)有無繼承人拋棄繼承,並應提出法院准予備查之文件 影本。 二、請求事項究係請求相對人固有財產為給付?抑請求相對人於 繼承被繼承人郭東政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 三、請具狀陳報被繼承人郭東政之繼承人為何人?並應更正其聲 請狀之相對人欄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