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1886-20250218-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黃詩婷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債權未受清償數額新臺幣143,028元之帳款明細或其
他足資釋明之文件(如銀行系統顯示之債務明細)。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