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5
案號
TPDV-114-司促-1888-20250325-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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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8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個人家庭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胡學海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本 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民事訴訟 法第511條第1項第1款定有明文。又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合 於第508條至第511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 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513條第1項亦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積欠電信費為由聲請 支付命令。查相對人修壹國際有限公司於民國114年2月12日業經經濟部予以廢止公司登記,且未向本院呈報清算人,故本院於114年2月20日裁定命聲請人於7日內查報依該公司章程規定或股東會決議,有無選任清算人;若無,即應以全體股東為清算人。惟聲請人於同年2月25日收受上開裁定後,逾期仍未補正相對人之清算人資料,核與前揭規定不符,則其聲請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三、依首開法條規定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