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促-1903-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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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鑑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泊枋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陳明正確之請求金額(因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12日聲請狀 請求事項第一項第一行記載請求新臺幣200萬,惟事實及理由倒數第三行記載請求新臺幣392萬4000元,二者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三、若請求金額為新臺幣392萬4000元,並請陳明計算式。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