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促-1904-20250217-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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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明珠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趙興偉律師(即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間聲 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 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求事項究係請求相對人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 給付?抑請求相對人於繼承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為給付? 二、請提出相對人趙興偉律師為許任劭遺產管理人之釋明資料。 三、查聲請人提出之三信商業銀行轉帳借方傳票,繳款人姓名為 許任劭,請提出該筆款項係由聲請人代為繳納之釋明資料。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