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6
案號
TPDV-114-司促-1904-20250226-3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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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明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興偉律師(即許任劭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仟陸佰零伍萬陸仟參佰壹拾參元,及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於管理被繼承人許任劭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