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3

案號

TPDV-114-司促-1909-2025031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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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1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國星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陸仟壹佰陸拾元,及自 民國一百一十三年五月三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六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貳萬肆仟柒佰參拾玖元及滯納金新臺幣貳仟柒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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