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17
案號
TPDV-114-司促-1924-20250217-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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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協洋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俊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錦妹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謝錦妹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因聲請人無提 供身分證字號,故本院無從以戶政系統查詢)。(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