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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198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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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198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大山聯合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和曄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九鐤有限公司(即提香鐵板燒)間聲請發支 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 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九鐤有限公司(即提香鐵板燒)(統一編號00 000000)之最新公司變更登記表及其法定代理人最新戶籍資料(記事欄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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