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002-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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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好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蔡英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間聲請發支付命令 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 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所有權人林詠蓁、張少葳、張宸翔之最新第一類建物 登記謄本,其建物座落於「苗栗縣○○市○○○街00號5樓」,且需有其完整身分證字號。 二、請提出聲請人之主任委員當選證明文件。 (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