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8
案號
TPDV-114-司促-207-20250108-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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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0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佳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文正 羅中偉 一、債務人羅中偉、羅文正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仟零柒 拾捌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 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78元 自民國113年08月0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11日止 年息1.775% 001 新臺幣8,078元 自民國113年12月12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775% 違約金: 本金 序號 本金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 違約金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8,078元 自民國113年09月05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依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份依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 附件: (一)緣債務人羅文正前就讀耕莘健康管理專科學校邀同債務人羅 中偉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申辦就學貸款,並共同簽訂放款借據(就學貸款專用)乙紙,額度新臺幣(以下同)100萬元,嗣並簽訂申請撥款通知書暨約定事項,共 2 份,金額總計76,398 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 24 期,每滿一個月為一期按年金法攤還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羅文正自民國113年09月04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 ,迄今尚欠本金 8,078 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本行於113年12月12日,將該筆貸款轉列催收款項。另債務人羅中偉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三)本件就學貸款係政策性貸款,懇請 鈞院向債務人住所送達 ,無法送達時,酌情依據民事訴訟法第一百三十八條第一項之規定,准予寄存送達,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依督促程序對債務人等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