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114-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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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新光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進淵 代 理 人 彭郁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傅念慈 傅靜宜 一、債務人傅念慈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零陸萬伍仟參佰陸 拾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點六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以每月為一期),如對債務人傅念慈之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傅靜宜清償之。 二、債務人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