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4
案號
TPDV-114-司促-2115-20250314-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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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1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張登陽(即張榮浩之繼承人) 張立易(即張榮浩之繼承人) 張睿妍(即張榮浩之繼承人)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佰捌拾參萬壹仟捌佰伍拾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