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促-2124-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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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黃采蓁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楊岳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捌拾伍萬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二月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 年利率為百分之五,民法第二百零三條定有明文。查債權人未提出兩造關於利息約定之釋明文件,債權人請求給付逾法定利率(週年利率百分之五)之利息部分,於法無據,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份,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 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