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2-20
案號
TPDV-114-司促-2130-2025022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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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劉素萍 代 理 人 邱毓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里雄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參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捌萬元,及自民國一百一 十三年十二月二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壹萬伍仟元,及自民國一 百一十四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2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黃菀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