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211-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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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庭如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年息6%計算之依據為何,並提出釋明文件(依民法 第203條規定,應付利息之債務,其利率未經約定,亦無法律可據者,週年利率為百分之五)。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