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21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林祥麟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坤建設實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1,855,978元之計算式,並提出足資 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本網站部分內容為 AI 生成,僅供參考。請勿將其視為法律建議。
© 2025 Know99.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