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255-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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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家福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智先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鼎晟不動產開發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未據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請補繳裁判費。 二、請提出足資釋明聲請人與相對人間之原押金實際抵充金額新 臺幣9,464,629元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