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256-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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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5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電獺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謝綸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謝政宇即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間聲請發支付 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相對人謝政宇即開拓娛樂電子專賣店之商業登記資料 (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 三、請具狀陳報相對人仍持續使用授權廣告及聲請人每月下廣告 費用為新臺幣10,000元之釋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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