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2262-20250303-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6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洪榮淑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世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請提出支票票號SHA0000000之清晰退票理由單影本。
三、查提出聲請人曾轉帳至相對人之中華郵政帳戶之二筆匯款紀
錄。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