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27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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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27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許真珮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瑩穎、陳葆真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明請求金額新臺幣3,409,000元中,本金、利息分別為多 少。 二、按利息不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但當事人以書面約定,利息 遲付逾一年後,經催告而不償還時,債權人得將遲付之利息滾入原本者,依其約定;對於利息,無須支付遲延利息。民法第207條第1項及第233條第2項規定甚明。查聲請人所提之借款合約書並未約定利息得滾入原本再生利息,且已到期之利息依法不得再請求利息,請更正請求標的之金額及內容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