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1-03
案號
TPDV-114-司促-23-20250103-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AI 智能分析
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呂雅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利息起算日(請以特定年、月、日示之,並不得早於 系爭支票3紙之退票日民國113年12月25日,查聲請人民國113年12月27日聲請狀附表未載利息起算日,請重新陳報)。 二、請提出相對人泰舍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1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