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327-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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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禹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變更事項登記表 正本及其法定代理人之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二、請重新提出聲請人民國114年2月21日聲請狀附件4「清晰」 之匯款單影本。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