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21
案號
TPDV-114-司促-2327-20250321-2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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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27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禹瑞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華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發支付命令事件 ,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當事人及法定代理人。其次,督 促程序,依公示送達為之者,不得行之。「支付命令之聲請 ,不合於第五百零八第五百十一條之規定,或依聲請之意旨 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 訴訟法第509條、第511條第1項第1款、第513條第1項分別定 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相對人坤宸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下 稱坤宸公司)發支付命令,其主張意旨略為:相對人向聲請人訂購鋁框玻璃門,惟相對人未依約付款,故聲請發支付命令,請求清償等語。查本件相對人坤宸公司為法人,其為意思表示及受意思表示均應由法定代理人為之,關於法院文書之收受亦同,而相對人坤宸公司之代表人陳智翔設籍於新北○○○○○○○○,此有其個人基本資料在卷可稽,由於本件支付命令送達相對人之法定代理人應以公示送達方式為之,依首揭條文所示,支付命令之聲請,不得為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 事務官提出異議,並繳納裁判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21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