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33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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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3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雷凌室內裝修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淩和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奇立世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 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 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奇立世有限公司之公司登記事項卡、及其法定 代理人之最新戶籍謄本或其他足資識別法定代理人身分之文件。 二、請具狀陳報是否請求利息。(因聲請人於民國114年2月20日 聲請狀所載之利息為按週年利率%計算,未臻明確,故有陳報之必要)(補正之文件逕寄送(臺灣臺北地方法院非訟中心(地址:新北市○○區○○路0段000號)簡股)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