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410-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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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1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孫美雪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國昌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債權金額新臺幣850,000元之計算式(依聲請人所載 之原因事實,相對人積欠款項共為781,000,與請求金額不符,故有陳報必要)。 二、依聲請狀所述,相對人於81年12月24日借款11萬元,惟查聲 請狀所附之提領紀錄,聲請人於該日共提領10萬元,請說明數額不符之理由為何,並提出足資釋明之證據。或請更正請求金額。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