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424-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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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2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進一 代 理 人 周錦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若鈴即栩田企業社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 ,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 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更正相對人之姓名並提出相對人之「歷年」商業登記 資料(內容需含負責人之身分資料)。(因聲請人於114年2月21日聲請狀所載之相對人,與本院查詢獨資商業登記資料結果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