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2438-20250319-2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4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廿一世紀資融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周以明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錢福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
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
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滯納金之計算式及釋明文件。(因聲請狀所述之
計算式與事實經核與請求數額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