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448-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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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洪俊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仟陸佰玖拾貳萬陸仟玖佰柒 拾柒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 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2.85% 001 新臺幣0000000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3年12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1月13日止 年息2.85% 002 新臺幣0000000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4年01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 003 新臺幣653733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4年01月13日起 至民國114年02月13日止 年息2.85% 003 新臺幣653733元 洪俊舉 自民國114年02月14日起 至清償日止 逾期9個月以內者,按年息3.42%計算之利息,其逾期超過9個月者,按年息2.85%計算之利息。 附件: (一)緣債務人洪俊舉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678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41年05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4%,按月計付。(二) 緣債務人洪俊舉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1,100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05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4%,按月計付。(三) 緣債務人洪俊舉於民國111年05月13日向債權人借款73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31年05月13日屆滿,利率約定自貸放日起,依本行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月調)加碼年率1.14%,按月計付。(四)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立約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付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五)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2月13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461號郵件可憑,誠屬非是,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且債務人違約有可歸責事由,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16,926,977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