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449-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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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4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曹為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杜慧卿 王稚舜 一、債務人杜慧卿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柒仟陸佰柒拾參萬柒仟 伍佰伍拾壹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如對債務人杜慧卿財產為強制執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王稚舜給付之。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 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附表 利息: 本金 序號 本金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001 新臺幣36,256,553元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1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1 及其中新台幣35,830,898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新臺幣4,877,842元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2 及其中新台幣4,823,074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新臺幣35,603,156元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3年11月24日起 至民國113年12月24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3年12月25日起 至民國114年09月24日止 年息2.628%。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003 及其中新台幣35,232,065元整自民國114年09月25日起 至清償日止 年息2.19%。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 附件: 一、債務人杜慧卿於民國(以下同)104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 證人,向債權人借款新臺幣(以下同)3,880萬元,借期起於104年6月24日至134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35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二、債務人杜慧卿於104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4,120萬元,借期起於104年6月24日至124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5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三、債務人杜慧卿於108年6月24日邀同王稚舜為保證人,向債權 人借款5,015,741元,借期起於108年6月24日至128年6月24日屆滿,債務人曾申請嚴重特殊傳染性肺炎(COVID-19)寬緩措施,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129年6月24日止,約定寬緩期滿後,寬緩期間之利息應於寬緩期滿後於剩餘期數內平均攤還。利率約定自撥款日起按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55%機動計付,嗣於112年9月24日申請調整借款利率為房屋貸款指標利率(按月調整)加碼年率0.48%機動計付,並簽訂「中長期不動產借款約定書」及「調整借款利率約定書」(下稱約定書)各乙紙為憑,約定債務人應自實際撥款日起按月平均攤還本息。 四、借款3,880萬元、4,120萬元依不動產借款約定書第十四條之 約定,約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五、借款5,015,741元整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之約定,約 定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算遲延期間之遲延利息,不另收取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六、債權人現行房貸指標利率為年利率1.71%,檢附牌告利率查 詢表供參。 七、今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13年11月24日,經債權 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有台北北門郵局存證信函第4729號及回執可憑,依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十九條第二項第四款之約定,相對人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經聲請人通知或催告後仍未依約繳款時,相對人即喪失期限利益,全部債務視為立即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76,737,551元及至清償日之利息、遲延利息與訴訟費用等,經向主債務人杜慧卿強制執行無效果時,保證人王稚舜應負清償責任。茲為求清償之簡便,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實感德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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