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493-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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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49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道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駱怡君 代 理 人 吳俊輝 林咸亨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方霖襄(原名方若樺)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零貳佰柒拾柒元,及 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九計算之利息,暨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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