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505-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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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王俞勝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山岳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 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 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陳報請求金額即積欠薪資新臺幣58928元(應以扣除勞健保 費及相關費用後之實領薪資為準)之計算方式,並提出釋明文件。 二、請提出聲請人確實曾任職於相對人公司之證明文件(如勞保 投保資料、在(離)職證明書、薪資轉帳資料或其他足資釋明之證明文件)。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