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號
TPDV-114-司促-2580-20250310-1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沛季(原名劉怡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標的
金額與所附之本金與帳款明細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