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10

案號

TPDV-114-司促-2580-20250310-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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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14年度司促字第25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男州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劉沛季(原名劉怡偉)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 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 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具狀陳報請求標的金額。(因聲請人於聲請狀所載之標的 金額與所附之本金與帳款明細不符,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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