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3
案號
TPDV-114-司促-2600-20250303-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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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60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美國運通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豐賓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晉元 陳俊男 一、債務人陳晉元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參佰壹拾參元 ,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按月以新臺幣參佰元計收之違約金,違約金最高連續收取期數以三期為限。 二、債務人陳晉元、陳俊男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萬壹仟 陸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一十三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點九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