支付命令
日期
2025-03-04
案號
TPDV-114-司促-2740-20250304-1
字號
司促
法院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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摘要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14年度司促字第274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淑真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連財律師(即黃坤明之遺產管理人) 一、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零參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十二月十三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清償 新臺幣壹拾貳萬玖仟參佰陸拾玖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於管理被繼承人黃坤明之遺產範圍內賠償督促程序 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 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14 年 3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陳登意